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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张某某于2021年1月23日向某装修公司交付定金1000元,收据中载明装修定金。2021年2月7日,张某某作为甲方,某装修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家庭居室建材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合同及附件签订当日,张某某向某装修公司交付订金30000元。后因双方于协商装修具体事宜过程中产生纠纷,张某某不再信任某装修公司能按其要求按时完成工作,涉案合同未能实际履行。某装修公司陈述已经对张某某发包装饰的房屋进行了设计、量房等服务工作,不同意退款,张某某后诉至法院。
02【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某装修公司双方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系承揽合同的一种,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结合案涉房屋装修事宜已不能协商解决的客观事实,案涉合同继续履行已无必要和可能,解除合同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且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对张某某要求解除《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鉴于案涉合同未实际履行,某装修公司应返还张某某预付工程款。某装修公司在返还预付款的同时,可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本案中某装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非因其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某装修公司陈述只为张某某提供了设计及量房服务,张某某未提异议。综合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一审法院酌情张某某支付某装修公司2000元。某装修公司扣除该费用后,剩余29000元返还张某某。一审判决后,某装修公司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03【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张某某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张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装修公司在收取费用后迟迟不开工装修,构成违约,张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返还相关费用。 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由于某装修公司履行了部分义务,本案依法不适用定金法则。
作者:王群原标题:《装修公司收钱后迟迟不开工?法院判部分退款!》